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卫生监督员对可能引起急性职业病事故和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给予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