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鉴定与处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有害作业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及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