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鉴定与处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劳动鉴定组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