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鉴定与处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各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做到客观、公正、及时,严禁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