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鉴定与处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