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鉴定与处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需要医疗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医疗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支付,责任尚未分清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