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鉴定与处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所在地卫生及有关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