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所在地卫生及有关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