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鉴定与处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将鉴定结论送交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