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和检测第二十条已修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结果是评价和认定有害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