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和检测第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