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和检测第十八条已修改有害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接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评价。有害作业单位对卫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