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四条已修改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和监测结果、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