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和监测结果、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