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已修改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自行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测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测定,并定期向劳动者公布测定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