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盐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盐业主管机构报告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