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使用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没收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盐产品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