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食品、副食品、调味品等需要的大包装食品加工用盐未向盐业公司购买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购进的盐产品,并处以违法购进的盐产品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