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九条已修改沿江、沿海地区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沿江、沿河、沿湖、沿海等因洪(潮)致涝地区,平原、洼地、水网圩区等易涝地区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