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