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按照规定用于水利的财力投入,应当优先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