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按照规定用于水利的财力投入,应当优先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