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河道、湖泊以及海堤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除中央财政投入外,省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省重点工程的建设以及省管工程的维护管理。设区的市、县财政应当承担本地区内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