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单位和个人参加洪水保险,增强社会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