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发生洪涝灾害后,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修复水毁防洪工程设施,所需经费应当优先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