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根据本省防洪要求,设立行洪区。行洪区是指河道两岸主堤防之间的滩地,有限制标准的堤防保护,遇较大洪水时作为泄洪通道的区域。在行洪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禁止种植高秆作物。对已建的有碍行洪的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对居住的居民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