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根据本省防洪要求,设立行洪区。

行洪区是指河道两岸主堤防之间的滩地,有限制标准的堤防保护,遇较大洪水时作为泄洪通道的区域。

在行洪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禁止种植高秆作物。对已建的有碍行洪的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对居住的居民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