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防洪工程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不得违法分包,禁止将工程转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