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