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