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