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工业生产活动:(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