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依法制定并实施城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计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