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依法制定并实施城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计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