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