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