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