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