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