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