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