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