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