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建设单位并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款所指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受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