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