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