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的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所辖行业、企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排污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开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拟定有关技术政策,推广水污染防治实用技术;

(三)把所辖企业水污染治理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落实治理资金;

(四)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企业规定环境保护指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