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已修改省及淮河流域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省及淮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农牧渔业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