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十条已修改淮河流域应严格限制发展污水排放量大的造纸、酒精、印染、制革、化工等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