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