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7%折旧基金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个人,仍应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