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开发利用淮河流域水资源,应当统筹规划,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不得降低原有水体的水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