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其排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