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淮河流域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季节,应当进行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其监测任务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