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在淮河流域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季节,应当进行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其监测任务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