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纠纷,属本省跨地区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外省的,可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淮河水资源管理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