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缴纳的排污费和提取7%的折旧基金纳入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