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淮河流域的工矿企业,每年应提取折旧基金的7%作为治理水污染的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