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凡突破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市、县或者排污单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淮河水体排污的建设项目;特殊需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