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凡突破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市、县或者排污单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淮河水体排污的建设项目;特殊需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